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废止

2009年08月14日 14:20
责任编辑: 赵开忠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546号国务院令,宣布1951年8月8日由原政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有关税务专家介绍,此次调整主要是因为内外资政策差异,造成税负不公,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2007年全国城市房地产税收入为106.7亿元。比较来看,内资企业或个人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自用房产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税率为1.2%;对于出租房产,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外资企业或个人根据《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规定,自用房产房地产税以标准房价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对于出租房产,则以租金收入为房地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8%。从计税依据上看,外资企业房地产税的税负明显高于内资企业房产税的税负。此外,在实际税收征管中也存在内外资房产税政策混用,执法依据不统一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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