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物管条例:小区车位“只售不租”可罚20万

2009年10月26日 17:08

 
 
 
 

    “我们家的漏水问题已经10年了!”昨天(25日),家住明楼东区的朱月华女士拿着一大叠材料来到天一广场咨询相关物业问题。“希望新的物业管理条例能够帮我解决这个问题。”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2009年6月26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2009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昨天上午,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在天一广场举行《条例》实施大型广场咨询和物业管理宣传周活动,万余业主从各地赶来,观看宣传图板,索要宣传资料,现场咨询问题。在新条例里,物业经费开支、低收入困难家庭缴费、小区车位租赁等问题,都有了明确规定,其中不乏人性化的亮点。

    低收入家庭可申请物业费补贴

    对于目前物业费为什么难收取这个普遍问题,江北红梅孔浦大道的曹国庆先生说,他认为,众多原因中,家庭经济困难是主要的,“不是不交,是交不起,这也是比较大的一笔费用。”

    新条例中提到,对于居住在小区的低收入困难家庭的物业服务费,政府部门将给予优惠,曹国庆竖起大拇指对记者称道,“新条例更加人性化。”

    《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低收入困难家庭业主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物业服务费补贴,补贴的具体对象及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条例》规定及时制订补贴办法,保证低收入困难家庭的申请补贴能真正得到落实。

    物业公司每年公开物业费收支情况

    不少小区业主在看物业服务财务公布的帐目时,会产生很多疑问:每年物业公司到底收了多少钱?用了多少钱?用在了哪些地方?这类有关物业收费、支出情况的问题,是业主最为关心的物管问题之一。

    新条例中提到,物业服务收费类别明确、收支公开,联南社区业主委员会委会杨国彦认为,“公开化、透明化的物业收费,让我们业主更加放心了。”

    《条例》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醒目位置公布,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每年3月底前,物业公司还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的醒目位置,公布上一年度的相关物业经费收取、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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