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刀:囤地两年未开发应等同于经济犯罪

2009年11月11日 14:03

1110下午,就周小弟以“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被判刑一事,我接受了上海电视台的采访。访问内容将于本周四新闻节目播出。现将我对周小弟被判刑和开发商囤地问题的主要看法发表博客,欢迎共同探讨。

 

114下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昔日地产富豪周小弟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周小弟犯故意伤害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亿元。其中,周小弟是我国刑法实施以来第二例判决的“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案犯,此举对推进中国房地产的法制化进程具有重大意义。

 

一块住宅用地捣腾了7年,现在才来判刑,是有点从轻。但是,从轻也比不判好啊。这起案件的意义在于告诉人们,捣腾住宅用地也是一种犯罪行为,是应该被绳之以法的。其实,像周小弟这样捣腾住宅用地的大有人在,只不过还没有暴露出来或者说正在受到地方官员的庇护而已,再加上法律条文上还有空子可钻,使许多捣腾土地的开发商不但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还大发其财,于天不公啊。

 

这条法律条文应该出台细则。法律应该明确规定,住宅用地两年以上没有开发的,不是政府无偿收回的问题,而是应该课以重罪。现在采用的是国土资源部的行政条令,两年没有开发政府无偿收回,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实际上是一纸空文,起不到保证住宅用地按期开发的作用,相反还养活了一批贪官。

 

中国的土地公有的性质决定了政府在管理土地时,应该首先解决城市居民的住房问题,所以对土地的管理必须十分严厉,来不得半点含糊,更不容许囤积居奇倒买倒卖。但现实恰恰相反,有的开发商囤积的土地可以开发一百多年,有的开发商把囤积两年以上的住宅用地作为一种资产打包上市圈钱,衍生资产泡沫。这都是对民生的极大嘲讽。

 

建议中国的法学家们好好研究这种十分反常的经济现象,从土地出让之日起两年之内必须开发,这不仅政府有条文规定,还有土地出让合同的制约,为什么有法不依呢?如果开发商和地方政府可以视土地出让如玩物,那又何毕定此条文?希望周小弟一案能引起中国社会的深思,也希望政府有关部门代理民众行使职权,管好中国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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