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版楼市调控新政: 建限价房供给"夹心层"

2010年06月30日 09:38

       6月18日,山东省正式出台《关于保持全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意见》共5项20条,内容涵盖普通住房供应、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以及住房消费等方面。记者注意到,其中对老百姓关注的我省二套房房贷政策、公租房建设、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比例等都做了明确规定。同时还提出了建设90平方米以下的限价房,定向供应本地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无住房家庭。

  1.信贷:可暂停发放三套房贷

  我省将加大差别化信贷政策执行力度,引导住房合理消费。严格限制各种名目的炒房和投机性购房。在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城市,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和调节个人房产收益的差别化税收政策。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给予相关税收优惠。各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临时性措施,在一定时期内限定购房套数。

  2.供应:建设限价房供给“夹心层”

  在增加普通住房供应方面,我省将进一步优化住房供应结构,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并优先保证供应。

  我省要求,外来购房者较多、房价收入比偏高的城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建设限价商品住房。要选择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的地块,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组织建设限价商品住房,定向供应本地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无住房家庭。限价商品住房要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建设标准等由当地政府制定。

  3.保障:解决23万低收入家庭住房难

  我省将推进保障性安居住房建设,增加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房源,2010年~2012年解决23万户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扩大廉租住房覆盖范围,尽快实现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并轨,3年新增保障性住房6万户(每年不少于2万户),其中新建、筹集廉租住房3万套;通过棚户区改造,解决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5万户。

  保持合理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3年竣工12万套,每年不少于4万套。此外,我省还将加快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4.监管:探索土地出让综合评标

  在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方面,我省要求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增加居住用地的供应总量。探索土地出让综合评标方法,抑制居住用地出让价格非理性上涨等。

  同时,我省将继续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清查有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等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时制定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范发展租赁市场。加强对信贷资金流向和跨境投融资活动的监控,防范信贷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市场。

  5.公租房可建成集体宿舍

  我省要求,各地需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设区城市和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县(市),2010年内要全面启动公共租赁住房试点。根据供应对象的基本居住需求,公共租赁住房既可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

  6.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不得低于5%

  我省继续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力求覆盖所有在职职工。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并逐步上调至不高于12%。

  7.房屋预售全部房源一次性公开

  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划条件、建设条件不落实的,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督导取得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

  8.住房建设规划3年规划7月底前公布

  我省要求,各地需深入分析当地居民合理住房需求和供应能力,确定住房供应规模和比例,尽快组织编制2010年~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各地需在7月底前编制完成3年住房建设规划并向上一级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

  9.问责稳定房价不力将被问责

  我省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实行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省住建厅、监察厅等部门要加强督查,对稳定房价、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要追究责任。

  ■专家解读土地出让不一定价高者得

  “亮点是探索土地出让综合评标。”山东大学房地产研究中心主任李铁岗解读我省楼市新政时表示。

  他认为,这意味着我省将对沿革已久的招、拍、挂“价高者得之”的土地出让制度进行探索改革,“土地价格不再非理性上涨”。

  在《意见》中,我省明确提出,各地要综合考虑土地价格、价款缴纳、合同约定开发时限及企业闲置地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土地供应方式和内容,探索土地出让综合评标方法,在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的同时,探索“综合评标”、“一次竞价”、“双向竞价”等出让方式,抑制居住用地出让价格非理性上涨。

  土地转让实行“价高者得之”的标准有合理成分,李铁岗称,但同时这种制度也“容易造成非理性竞价冲动,抬高地价进而推高房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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