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要求,国有建设用地批准供地后,土地使用权人要在宗地现场显著位置设置用地信息公示牌,接受社会监督。公示牌包括建设用地批准书文号、宗地位置、面积、用途、容积率、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监管单位、举报电话等内容。
实行国有建设用地动态跟踪管理制度。根据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国土资源部门设立宗地跟踪管理卡,建立建设用地动态跟踪管理档案,对建设用地使用情况进行动态巡查,发现土地使用权人有违规违约行为的,及时向土地使用权人发出书面通知,督促土地使用权人按时整改。
实行国有建设用地开竣工申报制度。土地使用权人在项目开工、竣工时,向国土部门书面申报。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开工、竣工的,土地使用权人要在到期前15日内申报延迟原由,国土部门按合同约定处理后,通过增加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条款,或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对申报内容进行约定监管。
实行建设项目用地核验制度。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国土资源部门对土地使用权人用地和履约情况进行核验,出具建设项目用地核验意见书。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核验意见,或者核验不合格的,不予通过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