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0月13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了第51号令《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该办法对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的格式条款合同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其中,部分内容直指近年来社会反映强烈的经营者利用“霸王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
记者从市消费者协会获悉,根据对2010年以来消协受理投诉情况进行分析,发现部分“霸王条款”仍普遍存在,容易使不明就里的消费者吃“哑巴亏”。
“最终解释权”成推卸的挡箭牌
许多商家在促销活动的规则或其会员卡、贵宾卡上都明文规定“本公司(商场、店等)拥有最终解释权”。商家的这一声明已经发展成了行业惯例,其目的就是想在商业活动中拥有绝对的权力。
消协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内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消费者参与商家的促销活动或者购买会员卡、贵宾卡,事实上与商家形成了一个合同关系,在发生消费争议时,商家的解释只是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解释,但绝不是最终裁决。
商家停车场内车辆被盗商家“免责”
我市许多商场、超市、酒店等专用停车场大多都有一告示:不负责对物品的管理,如有丢失概不负责。”
消协点评:商家为了给消费者提供良好的购物和消费环境,设立免费停车场,实际上是给消费者提供了停车的服务,事实上构成了商家给消费者提供服务的合约。《消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商家就应该有责任加强停车场的管理,对消费者停放的车辆提供安全保证。
小区安装太阳能“统一得装”
兰山区某小区开发商在未与各购房户达成协议的前提下,以小区整齐、美观为由,为每套房屋安装了太阳能,并要求缴纳太阳能及安装费用3800元。
消协点评:根据《消法》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和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购物出门保安“还验小票”
有些商店规定:购物后出检验门时,保安强制查验小票并盖章。
消协点评:《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而转移”。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消费者在商场收银处付款取得所购物品的所有权,此时商家已经完成了物品的交付,已经不再对消费者所购商品拥有所有权,购物后商场保安再强行查验小票,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所有权和人身自由权,是一种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