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条款普遍存在 记者带您学维权(2)

2010年11月26日 10:16

    房产、物业条件太苛刻

  例1、业主接房,开发商强行要求业主向物业公司预交半年或者一年的物业费,否则不交钥匙;例2、物业公司无偿占用业主装修保证金3-6个月;例3、物业公司强行收取业主装修垃圾处置费;例4、业主逾期不交物业费,物业公司实施停电、停水的权利;例5、小区的道路属于业主共同拥有,物业公司随意出卖出租。

  消协点评:根据《消法》、《合同法》、以及《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物业公司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为广大业主服务,在签订物业合同时,应坚持双方权利义务对等,不能设立不对等的“霸王条款”。

  维修点不是保险公司推荐的“赔要打折扣”

  曾有某保险公司声称,汽车到其推荐的修理店修理,可以全额理赔,否则理赔额视情况相应减少。

  消协点评:根据《消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保险公司有向参保人推荐汽车修理店的权利,但是否接受推荐是消费者的权利,只要修理的费用实事求是和合理,应该作为可理赔的依据,该保险公司的规定不仅没有法律依据,而且侵害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

  商场赠券暗藏猫腻

  市区某商场:“购物满200送100,满400送200”,可当消费者使用该赠券时又规定:1、必须购买一定数额的商品后赠券才能抵充相当的人民币;2、使用赠券购买的商品不予调换;3、赠券在指定柜台使用。

  消协点评:该商场的上述行为,一是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在广告中没有告知消费者赠券真实使用情况;二是限定消费者在指定柜台购买商品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的权利;三是使用赠券时规定消费者再购买商品时,方能使用赠券冲抵其中部分费用,是一种强制消费行为,其赠送广告属于“霸王条款”。

  购物离店“不负责”

  我市某些商店贴有告示如下:本店所售商品离店概不负责。

  消协点评:该商店的这条店堂告示,目的是单方面免除该商店售出商品的售后服务责任,真可谓霸道之极。《消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法对消费者做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减轻、免除其侵害消费者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因此,该商品的告示其内容是非法的,也是无效的。

  进包间要有“最低消费”

  曾有消费者到宾馆、酒店选择包间消费时,被告知:客人必须消费多少元以上(酒水除外)。

  消协点评:《消法》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利,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消费者消费多少应该由消费者自己决定,店家设定最低消费标准没有法律依据。

  特殊商品“免谈三包”

  条款1:药品是特殊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条款2:珠宝商品概不退换,金银饰品、玉器商品不退换不维修。

  消协点评:《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同时,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商家打着特殊商品的旗号,做出在任何情况下都离柜不认账的做法,规避其商品质量担保责任,显然与诚实信用原则相违背。

  打折商品“免全责”

  我市某商店有店堂告示:本店部分商品酬宾让利,五折起销售,打折商品概不退换。

  消协点评:购买打折商品发现质量问题后,能否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关键是看经营者是否向消费者说明情况,经营者不能以降价销售为由免除其应承担的商品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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