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卡“过期无效”
兰山区消费者王某在某商场购买3000元消费卡,在消费了1500元以后,出国一年,当王某一年后拿着消费卡再到该商场消费时,被告知消费卡已经过期作废了,王某检查消费卡后发现该消费卡背后有一细小的文字说明:该卡一年内有效。
消协点评:购买消费卡实际上构成了合同,在履行期满卡内如有剩余现金,经营者应承担返还义务,随意侵吞卡内余额则构成不当得利,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和消费者主动明示情况下,经营者以格式条款随意规定期限的做法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卡到期后服务的终止与卡内余额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卡内余额经营者并未对消费者提供服务,因此,经营者应当退还消费者卡内余额。
“特定人群”出境旅游要加价
曾有某些旅行社对老年人、小孩以及教师等人群要多收取旅游费用,原因是老人、小孩消费低,教师等行业精打细算不易掏钱购物,旅行社必须多收钱作为补偿。
消协点评:从法律上讲,公民的权利是平等的,老人、小孩以及教师同样接受的是旅行社的服务。国家明文规定,旅行社在组织消费者旅游中,不得强迫消费者消费,以牟取不正当利益,因此某些旅行社对特殊群众加收费用是一种违法行为。
损坏宾馆财物“翻倍赔偿”
上海的曲先生入住我市某宾馆,在房间内不慎将一普通玻璃杯打碎,外出时不慎将钥匙卡丢失,宾馆要求赔偿玻璃杯30元,钥匙卡200元。
消协点评:宾馆虽然在服务指南中规定了损坏赔偿的价格,但是如果超出所损物品过多的价值,则可能构成不平等的格式合同。宾馆要求消费者做出高于市场价数倍价格的赔偿,显然违反了我国民法公平和等价有偿的基本原则。
对于宾馆来讲,有责任有义务采取有效的措施来保护自己的财产,但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即要求消费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得违反公平、等价有偿的基本原则。
肖像权消费者说了不算
我市某婚纱影楼在提供给消费者的合同中告知:未选中的样片和底片,如消费者需要须另行购买。影楼对所拍摄的作品享有著作权,样片和底片所有权归影楼所有。
消协点评:影楼在收取费用后为消费者提供的服务行为是一种商业行为,不等同于摄影家的艺术行为,影楼不应该以著作权为由侵犯消费者的肖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