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要求从5月1日起实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商品房销售要实行一套一标价,并在一定时间内“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不得突破。同时规定“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收任何未标明的费用”。
确实,在房价暴涨的这几年,开发商在商品房销售上的价格欺诈,几乎到了一种极致。甚至出现排队购房人出去买个早点,房价单价就“飞涨”了几百元,可谓“吃了个馒头,丢了辆轿车”。从这点来说,现在出台商品房销售的明码标价规定并限制涨价,有其积极的意义。 但单凭“明码标价”,似乎并不能遏制商品房销售的价格欺诈行为。南京的事实证明,开发商可把单价1万多元的楼盘,向物价局“备案”到每平米两万元。然后在销售中以打折优惠等各种名义降价,遇到销售红火时再以“取消优惠”为名随意涨价。这套“明码标价”,实质上就是发达国家重点打击的“明码虚价”。比如德国就规定,经营者和商家商品必须标明实价。如果要“打折优惠”,必须向市场监管部门申报,给出充分的理由。 其实,“明码实价”目前也已成为我国市场价格监管一个新的发展趋势。今年3·15,中消协和发改委共同举办的座谈会,主题就是《3·15,我们推进明码实价》。因此,我们更需要探讨的是,商品房销售“明码实价”本是应有之义。因为早在1998年施行的“价格法”中就明确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为什么这么多年来,我们默许开发商以所谓的“营销”手法使得商品房销售游离于“价格法”之外,显然更值得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