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或年满35周岁单身人员户籍应具有市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760元;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4倍。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和面向低收入家庭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或年满35周岁单身人员户籍应具有市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1864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
申请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或年满35周岁单身人员户籍应具有市区常住户口;人均月收入不超过2796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
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获悉,从今天起,我市市区将执行新的保障性住房申请标准,预计将有3万户低收入家庭进入保障范围。
近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出台了《关于调整保障性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4月1日起,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崂山、城阳、黄岛、高新区执行新的保障性住房申请标准。
与之前三年实行的保障性住房和限价商品房申请标准相比,新标准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其中,廉租房的收入标准线由月均610元调整至月均760元,公租房、经适房的收入标准线由月均1277元调整至月均1864元,住房标准线由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提高至13平方米。限价商品房的收入标准线由1916元调整至2796元。
据了解,我市保障性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实行日常受理,申请人代表持规定的证件和材料统一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申请家庭成员有两个以上户籍地的,向申请人代表的户籍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保障性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全体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代表。
在资格审核上,按照《青岛市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审核实施细则》(青土资房发〔2010〕120号)的相关规定,国土房管、民政、公安、劳动保障、公积金、税务等部门将联合对申请保障性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家庭的住房、收入、婚姻、财产等情况进行核查,切实保证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享受到政府的优惠政策。
为做好新旧申请政策的衔接,按照困难优先的原则,《通知》规定,2008-2010年规划期开工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将优先对符合此规划期申请条件的家庭实施配租配售。目前,我市尚有部分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正在销售,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准予资格登记通知书》的申请家庭,可以到项目现场申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