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严禁擅用农村集体土地建公租房

2011年06月10日 14:27
来源:大众日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的通知》今天正式对外公布,确定对保障房用地实行“点供”,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和无自有土地的企业在政府统一规划、统一组织、统一供地、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出资集中打捆建设公租房,住房困难户较多的规模以上工矿企业可利用自有土地建公租房。严禁擅自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兴建公租房。

  《通知》规定,对2011年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实行计划单列,优先保障,由省国土资源厅实行“点供”。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和具备“净地”条件供应的储备土地应优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利用存量土地进行安居工程建设的,经审核符合有关要求,等额奖励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专项用于普通商品住房建设。

  “今年我省32万套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3万-3.5万亩。而国家每年分配我省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约25万亩。应该说政策力度很大。”省国土资源厅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通知》进一步拓宽了公租住房用地供应渠道和方式。除政府统一出资建设公租房外,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和无自有土地的企业在政府统一规划、统一组织、统一供地、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出资集中打捆建设公租房,所建住房除满足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租赁外,剩余部分由政府统一对外租赁。“‘集中打捆’,应该指统一报名,由政府统一组织,而不是分散建设。”该工作人员说。

  此外,《通知》明确,住房困难户较多的规模以上工矿企业,在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报后,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市、县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可以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外来务工人员较集中的开发园区,可安排一定数量的土地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地;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应实行“定套型面积、竞租金标准、竞地价”的供地政策。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原为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可暂不改变用地性质;原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可不再缴纳用途差价。

  《通知》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40平方米为主,且只能租赁给符合条件的住房群体,不得出售。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优先向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严禁擅自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兴建公共租赁住房。

  《通知》还规定,积极推广“限房价、竞地价”方式供应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要按照本地区向社会公布的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合理确定限价商品住房的控制销售价位和建设规模,落实到具体地块。积极推广在商品住宅用地中配建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配建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具体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配建比例达30%以上的,省国土资源厅将采取核补下年度农转用指标等方式予以奖励。

  按照此前省政府办公厅的通知,我省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是32.04万套(不含新增廉租住房租赁补贴0.78万户),其中公共租赁住房7.4万套、廉租住房1.2万套、经济适用住房8.6万套、限价商品住房3.3万套、棚户区改造11.54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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