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明年3月份开始,商品房业主需要按照所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记者25日采访获悉,《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将从明年3月1日起施行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需提交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证明,业主未交存、续交、补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产权登记申请。
早在今年8月底,青岛市法制办就对《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悉,办法(征求意见稿)详细明确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如何交存 、如何使用、如何管理。为市民住房公共部位维修确定了有法可依且实际操作性强的法律文本。
25日记者了解到,《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于 10月20日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新的《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房屋“养老金”的交存办法。要求商品房(含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业主按照所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其中,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交存标准为:配备电梯的房屋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8%交存 ;未配备电梯的房屋以及配备电梯且未设地下车库的底层房屋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交存。具体交存标准参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相关指标。
出售公有住房的,购房人应当按照售房款的2% 交存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售房单位应当按照多层房屋售房款的20%、高层房屋售房款的30% ,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
设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后,哪些情况可以启用这笔专用资金维修?根据《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五类情形可应急启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一是电梯故障经有关部门确定危及人身安全的;二是外墙墙面有脱落危险、屋顶渗漏等严重影响房屋使用和安全的;三是排水管道堵塞、漏水影响正常使用的;四是消防设施损坏,消防部门出具整改通知书的;五是危及房屋使用安全、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其他紧急情况。
根据即将施行的新规,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提交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证明。业主未交存、续交、补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产权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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