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国有建设用地履约保证金规定》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2〕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临沂市国有建设用地履约保证金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落实开、竣工申报制度,督促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开发利用义务,利用经济手段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县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国有建设用地履约保证金的收支管理。
第三条 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相关规定,国有建设用地履约保证金的收缴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一缴入财政账户,按往来资金核算。市辖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国有建设用地履约保证金统一缴入市财政专户,按往来资金核算。
第四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收取履约保证金,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对履约保证金收缴、返还等情况的监管。
第五条 国有建设用地履约保证金由出让土地的受让人缴纳。
第六条 国有建设用地履约保证金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价款的5%缴纳,最高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七条 未缴纳国有建设用地履约保证金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八条 缴纳国有建设用地履约保证金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与受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履约保证金协议》,并按照协议实行约定监管。
第九条 受让人应按照《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实施开发建设,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对其开、竣工核验合格后,分别返还国有建设用地履约保证金的50%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开、竣工核验不合格的,分别将国有建设用地履约保证金的50%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转为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市财政。
第十条 开、竣工核验按照《临沂市国有建设用地核验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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