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的一家小型房地产中介公司的老板,私下里做着放贷的生意,他利用借款要求抵押物的方式,在获取了房产业主的相关证件之后,却被指涉嫌伪造法律文书,私自将业主的房产出售,并且利用购房合同,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所有的款项都落入了自己的腰包。如今,这名老板,已经因为涉嫌合同诈骗罪,诈骗金额将近五百万元,被提起了公诉,目前尚未有宣判结果。这一案例的发生,却给那些与房地产中介打交道的业主提了醒,在提交相关证件的时候,一定要多加心眼。
蹊跷:房子突然变成别人的
业主:原本是借钱,怎么变成了卖房?
谁能料到,自己的家,有一天会突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变成了别人的房子,而且对方还言之凿凿地能够拿出各种法律文书,证明他自己才是房子的主人?这,就是2010年5月的一天,市民林先生的遭遇。
那一天,一个叫尹某的人,突然来到了他住的地方,让他将房子的使用权交给他,并且说自己已经办好了一切的过户手续。看着对方手中的各种文书。林先生自然是一头雾水,不知所以然。
据林先生告诉记者,在此之前,他从来没有见过这个姓尹的人,更不可能将自己居住的房屋卖给他。那么这一切的背后,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林先生为了搞清楚事情的真相,于是来到了房管局查询,这才发现,居然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自己的房子被人给卖了!
根据调查的情况,林先生恍然大悟,原来,一切的一切,缘起于几年前,他的一次借钱行为。
林先生告诉记者,在2007年的时候,他通过朋友的介绍,认识了一个房产中介公司的老板施某,这个施某名义上做着中介业务,但是也从事借款业务。由于林先生当时要创办自己的公司,需要几万元钱,于是,就向施某提出借款5万元。
施某自然是同意借钱给林先生,但是也提出了自己的条件,那就是要求林先生提供自己的房产作为抵押。于是,林先生就将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名下的一套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的一套房产的房产证原件交给了施某,房子的建筑面积约为30平方米。
公证:业主签了委托书
直到3年后,尹某上门索要房子,林先生才知道,自己的房子已经被人卖了,而且卖的人,正是借钱给他的施某。
通过房管局了解到的情况,更是让林先生瞠目结舌。
林先生说,原来,施某利用他的身份证复印件,伪造了林的身份证,并且在2007年的5月24日找到了一家公证处办理委托出售房产的委托公证。2007年6月11日,这家公证处出具了内容为"兹证明林某某于二00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来到我处,在前面的《委托书》上签名"的《公证书》。
2007年7月13日,施某与尹某的代理人李某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施某以9万元的价格将房产卖给了尹某。三天之后,尹某又与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将购买价仅为9万元的房产,向银行贷款10万5千元,贷款期限为10年。2007年8月6日,海珠区房地产交易登记所受理了尹某办理房产转名登记的申请。
为了讨还房产,林某将施某、尹某都告上了法庭,要求法庭确认施某和尹某之间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并且将房产返还给他。
中介老板:确实是接受业主委托卖房!
施某则为自己辩护:当时确实是林先生委托他将涉案房产出售。他说,在2007年的时候,林先生因为生意需要而向他借款5万元,作为保障考虑,他就以林先生的一套房产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由于当时国家宏观调控,以个人名义不能取得房屋抵押贷款,林先生便委托他向尹某出卖房屋,以便向银行贷款。银行贷出了10万元,约定归他,多出的3万元作为他的利息以及办理相关手续的税费等。
之后,则由林先生向银行供楼,而尹某没有支付过他和林某任何款项。据施某称,当时约定由林先生在借款两年之内还清10万元款项,他再让尹某将房屋过户给林先生。由于这种做法签成书面合同对他不利,所以没有签合同。但是林先生一直没有还过贷款,都是由他来还。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那份委托书上的签名成了案件的焦点之一。林先生认为委托书上的签名并非他自己签名,于是法院委托了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该委托书中"林某某"字样确实是他本人所写。对于这一鉴定结论,林先生说,委托书是施某在让他签署借据时,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骗取他签署的,他从来没有和施某到公证处办过公证。
判决:买卖合同无效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没有明确交楼时间,没有明确的履行期限,不符合常理,而且交易价格为9万元,属于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尹某在后来向第三人贷款时也是将房产价格定为18万元,可见尹某当时也是知道9万元的房价明显偏低。由于尹某称实际上他并没有向林先生支付购房款,而是因为施某向尹某借款,林先生又向施某借款,作为还款的保障林先生才将涉案房屋以出卖的方式作为保证,可见双方的真实意思并非买卖房屋,实为"流质契约之保证",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所以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因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涉案房屋产权应恢复至原归原告所有的状态,尹某应协助林先生将涉案房屋产权登记变更至林先生名下。
买家:合同有效,房子是我的!
对此判决,尹某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尹某在上诉状中表示,既然一审之中已经确认委托书中的签名确实为林先生的笔迹,那么就应该确认施某受林先生委托而与他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有效性。
尹某究竟和施某是什么关系?记者联系上了尹某,但是他婉拒了采访要求,表示目前已经对此案上诉,但是目前还没有终审的结果。"有什么问题的话,有了结果之后再说。"
帮忙惹祸 没有房子却要还贷款
刘小姐的遭遇相当尴尬,某种程度上,她的帮忙却使她成了受害者。原来,刘小姐的一个朋友在施某公司里打工,通过这个朋友的介绍,施某请她帮个忙--买房。这次所购的房子同样位于新港西路上,业主为夏某某。
在此之前,夏某某的儿子夏先生和林先生一样,向施某借钱,而施某同样要求他提供房产作为抵押。在夏先生将房产证等交给施某之后,施某同样作出了一些相关的法律文书, 刘小姐就被推出了前台,来负责购房和贷款活动。在2007年11月16日,她和夏某某的代理陈某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将属于夏某某的同样位于新港西路的这套建筑面积约100平方米的房产购下,交易价格为30万元。
当然,这并非刘小姐真实的购房行为,她不过是帮忙而已,她的获益是拿到1000元的酬劳。刘小姐依然还要继续"帮忙"搞定按揭贷款的事情。在"购房"后不久,她就与一家银行签订了《购房抵押贷款合同》,贷款44万元。
贷款被放出后,转到了陈某的账户中。据刘小姐的代理律师说,陈某其实也是接受了施某的委托,最终贷款到了施某的手中。
到了2010年,她被放贷的银行告上了法庭。原来,刘小姐出面贷款之后,还贷是由施某负责,但从第二十四期还贷期起,供款就中断了。银行方面自然追究签订贷款合同的刘小姐的责任,于是要求依约解除双方之间的贷款合同,并提前收回贷款并依约处分抵押物(涉案的房产)。
2011年,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之下达成了和解协议。刘小姐同意向银行付清全部逾期贷款,承担起了还款责任。在这一和解协议之前,事情的发展却有点出人意料,夏家与刘小姐和解,并且表示不会追究刘小姐的任何责任。
2010年6月10日,夏先生与刘小姐签署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书中,夏先生就刘小姐与银行之间的贷款纠纷达成了协议:夏先生负责向银行付清了全部的应付款,并继续履行还款义务,如果夏先生未能按约定还款,并导致银行方面起诉申请执行时,刘小姐方面不负责任,有关问题由夏家自行解决。至于涉案房产的归属,刘小姐在协议中保证上述房屋在夏家认为适合的方式及时间,将产权转移给夏家。
2011年2月,夏先生和刘小姐又签订了一份免责声明,再次确认,夏家如未能按约定还款并导致银行方面起诉或申请执行时,引起的纠纷和造成的一切后果都由夏家承担责任,夏先生及其家人不得再就该房屋问题追究刘小姐的法律责任。
施某:涉嫌合同诈骗被起诉
2012年3月13日,施某等三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
除了施某外,另两名被告人钟某和邓某都因为在二手房交易中欠了施某的钱,而被施某拉入参与。检方一共指控了三名被告人,9宗涉嫌合同诈骗的事实。起诉书中称,三人在2010年3月至9月间,指使他人冒充买家,与卖家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然后以到银行办理垫资赎契为名,骗得卖家全权委托其办理该房转让事项、代收取售房款和银行按揭款的全权委托书。之后,三人在卖家不知情的情况下,或以该房向银行抵押申请贷款,或将该房卖与他人,谋利后将涉案钱财作他用。其中,施某的涉案金额将近五百万元。三名被告人中,只有邓某认罪。
据知情者称,施某使用类似手段涉及的业主宗数肯定不止9宗。林先生的代理律师宋振华告诉记者,林先生在事发之后,到公安部门报案,却发现有不少业主都遇到了"被卖房"遭遇。"仅我所知,最起码,施某的案子至少有十几单。在9总控罪中,并不包括林先生的案子。"宋振华说。
此案目前尚未宣判。
专家:
房产被盗卖可能性很小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法律顾问丁剑清表示,房产被人盗卖的可能性很小,根据林先生的案例来分析,问题可能出现在公证环节上,公证环节出问题,那么以后的环节自然都会有问题。但是目前公证机构也采取了很多的措施来防止类似的冒充他人做公证的事情发生。业主们在需要交付中介一些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时,应在复印件上注明用途,防止被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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