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合同房子却租给了别人 合同要约定重要事项

2012年06月25日 11:03

    签完租房合同,租房者准备去住时却发现房子被租给了别人。24日,市民吴先生拨打本报热线反映他遇到的烦心事。

  “本来23日准备来把剩下的房租交齐,结果却发现房子被租给了别人。”24日,吴先生在电话里有些气愤地说。

  据吴先生介绍,他想在九中附近租一套房子方便孩子上学。6月6日,他选中了市区金坛路房产局家属院的一套房子,并于当日签订了租房合同。合同上约定,租房时间为2012年7月1日到2015年6月30日。

  “当时没带够房租,就跟房东商量23日补齐房租。”吴先生说,三年的房租需6500元,他只带了1000元。于是这1000元他分别付给了中介、房东各500元作为中介费和预付房租。

  23日,吴先生从外地出差回来却发现房子已经被租给了别人。“原本说好要租给我的,而且合同也签了,我要求双倍赔偿我已支付的房租。”吴先生说,在他出差期间,房东通过中介表示不想租房的意愿,但他并未同意。

  房主陶先生说,在6月中旬他与中介联系时,就明确表示房子不租给吴先生了。“当时房子还没有租给现在的租客,我因没有吴先生的联系方式,就让中介转达。之后我还曾要求中介把预付房租转交租客,但中介却没收那500元。”陶先生说。

  随后记者联系到中介徐女士。徐女士说,陶先生确实表示过不想租房的意愿。“但是吴先生要求双倍赔付预付房租,如果我要了这500元,到时候吴先生找我要1000元我怎么办?”徐女士说,因为赔付金额没达成一致就这么僵持着,结果这两天吴先生来交剩余的房租时,发现房子已经被租给别人了。

  临沂市晨浩律师事务所鲁莹表示,尽管此次租房并未成功,但吴先生已经支付过中介费了,中介有义务继续为吴先生寻找合适的出租房。关于吴先生先期支付的500元预付房租问题,由于事先合同上并未约定相关的违约责任,无法要求双倍赔偿,但吴先生有权要回所支付的500元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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