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基金有望“转正”
私募基金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募集,累计不超200人
“幕后”发展十余年,私募基金有望“转正”,纳入法律监管范围。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首次审议《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其中明确了非公开募集基金与公开募集基金享受同等法律“待遇”。
现行《证券投资基金法》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表示,其中部分规定已不能适应市场发展新形势和基金监管的需要。如近年来,包括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内的非公开募集基金快速发展,但现行基金法对此未作规定,导致个别人借私募基金之名行乱集资之实,蕴含较大的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由于法规缺乏对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的规定,“老鼠仓”、内幕交易等问题屡禁不止。此外,法规对基金的行政管制和运作限制过严。
“转正”后,《草案》要求基金管理人向证券监管机构或基金行业协会申请注册或登记,否则限制开立证券账户、限制证券买卖。《草案》同时确立了“合法投资者制度”,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除私募基金合法化,《草案》引入了理事会型、无限责任型基金,同时降低了持有人大会召开的门槛,并将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纳入监管范围。
■ 对话
“私募合法化有利中小企业‘补血’”
对话人:王连洲(在全国人大财经委工作期间参与过《证券法》、《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起草工作)
新京报:2003年出台《证券投资基金法》时,为何没有纳入私募基金?
王连洲:这部法律立案的初衷就是制定一部“投资基金法”,在此前的草案稿中就有专门章节规范私募基金。 但是,由于私募基金类型多样、情况复杂、监管难度高,所以由谁来监管成了难题。基于证监会和当时的计委都从各自不同的角度提出了问题和建议,致使综合的投资基金法出台遇到了阻力。于是,择易避难,“投资基金法”就改成了现在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也就没有纳入针对私募基金的章节。
新京报:最近两年,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民间信贷快速发展,但也屡次发生非法集资事件,其中一个原因就在于中小企业融资难。私募基金合法化,能不能解决这个问题?
王连洲:目前,我国的金融资产结构布局失衡,资金充裕的地区、行业、企业,很容易就能得到资金支持,但同时,很多成长型、创新型中小企业,却嗷嗷待哺,难以获得资金支持。规范发展私募基金,有利于服务于实体经济和保护投资者利益,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弥补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
新京报:私募基金有望获得了合法地位?
王连洲:随着新基金法的制定,可以这样说。但与发达国家相比,目前的法规条款还是比较粗略,比如美国,私募基金监管框架有《证券法》、《证券交易法》、《投资顾问法》等等,以及金融危机爆发后,2010年颁布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多德弗兰克法案》。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将私募基金纳入依法管理视野,但因多个金融监管部门并存,政出多门,致使造成监管或者交叉和重复、或者空白和漏洞,都有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