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家住临沭县店头镇的郇先生收到了一份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他怎么也想不到,一辆在七八年前已卖给修理厂的拖拉机,竟会惹来一场官司。
7月20日,在外出差的郇先生接到家人的电话,让他赶快回家。家里收到了一份应诉通知书和原告起诉状,上面写着登记在他名下的车牌号为鲁13/96966的拖拉机出了事故,他与肇事者一起成为被告,受害家属要求赔偿19万元。
郇先生感到非常纳闷,他确实有过这么一辆拖拉机,但是这辆拖拉机早在七八年前就已经卖给了一家汽修厂。回到家后,郇先生看到了应诉通知书和原告起诉状,得知一名于姓男子驾驶这辆鲁13/96966号拖拉机于今年7月6日在临沭县省道225线史丹利三厂南处,与崔先生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崔先生的亲属死亡。经鉴定,于姓男子负主要责任,但他在付了1万元后,因家庭经济原因没有支付赔偿款,受害家属这才将郇先生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19万元。
“拖拉机早就卖了,这个姓于的我见都没见过,怎么出了事还要我来赔偿?”郇先生告诉记者,虽然没有过户,但是双方当时签订了一份协议。内容大概含有车牌号、买卖双方,还写明了卖车后如果出了事故由买方承担,与卖方无关,并有双方的签字。“只是这份协议签订的时间太长,已经找不到了。”莫名成了被告又找不到证明,郇先生几夜都睡不好,“这种情况下我是不是得按照判决执行了?”
针对郇先生的疑问,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孙龙波律师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虽然车辆未过户,但买卖中不存在瑕疵,所以买受人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生的侵权行为,出卖人不负法律责任。“若郇先生所说属实,他只是登记车主并不是实际车主,一旦能确定买卖关系,郇先生可以不用付赔偿费。”孙龙波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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