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记者从临沂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会议上了解到,2011年,全市新安置残疾人就业1512人,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4945.31万元,今年残疾人保障金征收额力争增长10%。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范围为全市范围内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单位职工总数1.5%比例的各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它经济组织。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行地税部门代收和财政部门代扣相结合的方式。对于无正当理由既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进行行政处理,责令限期缴纳,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限期期限后仍未缴纳的,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