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下月起新房销售要配“说明书” 违者最高罚10万

2012年08月24日 17:31
来源:青岛早报

    《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9月1日起实施,开发商需在购房合同中注明重要建设工程材料的品牌厂家等信息。

    从下月起,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住宅应当在销售场所明示所售住宅中使用的重要建设工程材料的品牌、型号、产品标准、生产厂家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中载明。青岛市人大常委会近日发布公告,《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执行。即将执行的《条例》规定,住宅使用的重要建设工程材料的信息需公开。

    新政9月1日起施行

    《条例》第七条规定,对涉及建设工程主要使用功能、结构安全和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影响的重要建设工程材料的生产、经营,实行登记备案管理。重要建设工程材料范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住宅,应当在销售场所明示所售住宅中使用的重要建设工程材料的品牌、型号、产品标准、生产厂家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中载明。

    据了解,目前岛城楼市所售住宅中,仅含有精装修的住宅会公开部分精装修材料的详细数据,而毛坯住宅并没有要求公开建设工程材料的品牌、型号、产品标准、生产厂家等信息。

    不公布最高罚10万元

    据介绍,我市出台这一地方立法的主要目的之一是保障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这里所指的建设工程材料,不仅包括钢筋、水泥、砖料等工程建设结构主体所用的材料,更包括门窗、地板、管线等家庭装修建材,这些材料质量的合格与否将直接影响人们的身体健康。

    《条例》还要求市政府组织建设、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建设工程材料信息平台,公布建设工程材料登记备案情况等信息。备案信息也将在这一平台上公布,这样市民通过查看平台上备案信息,就能知道购买的材料是否经过了政府备案,质量是否有保障。

    另外,对于不按照《条例》要求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重要建设工程材料信息的开发商,主管部门将给予处罚。《条例》规定,“未在销售场所明示住宅中使用重要建设工程材料信息,或者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中载明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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