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经适房交付刚3年就公开卖 发现将处罚

2012年10月25日 16:57
来源:齐鲁晚报
    近日,滕州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在对经适房进行监督时,竟发现有人在网上公开出售,交付刚3年多的经适房。
    据滕州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执法人员介绍,近日他们在对经济适用房进行监管时,在网上发现3条卖房信息。一条署名为张先生,一条署名杨女士,另一条是某房屋中介发的。
    “网上张先生销售的荆善安居南区是经适房,最早一批是2009年上房,到现在才3年多,是不允许买卖的。”住房办综合科的科长朱述国说。
    24日,住房办工作人员以买房者的身份与张先生取得联系,但张先生称他并不卖房,对于网上发布的卖房信息,他也不知情。“既然他不知情,我们就只能继续进行监控。”朱科长说。
    随后,工作人员又以买房的名义与杨女士取得联系,杨女士称她不在家,等有人时可以去看房,并将房子的位置告诉了工作人员。经查询杨女士所说的房屋主人姓陈不姓杨,而房主陈先生的妻子也不姓杨。接着工作人员来到该小区,但家中只有借住的陈先生的表弟,其表弟称,房子并不出售。当工作人员与房主陈先生取得联系,并将事情告诉陈先生后,陈先生表示,房屋不会出售,由于他一直在济南,对于房屋在网上被卖的信息,可能是因为家庭矛盾,他并不知情。
    最后,工作人员又找到发布售房信息的房屋中介。中介工作人员称,她在网上看到一条售房信息,然后她与发布售房信息的人取得联系,帮对方再次发布了信息。经调查,房屋中介发布的房屋信息就是陈先生的房子。
    朱科长表示,由于购买不足5年的经济适用房无法过户,所以双方一旦发生纠纷买方就很难维权。朱科长说,“对中介机构违规代理出售、出租保障性住房的,一经发现就依法给予处罚。”
    根据滕州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滕州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规定》通知,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以所购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日期为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转让或出租经营。
    第五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满5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上市出售:1、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2、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3、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4、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5、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情形。
    第六条,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又购买其他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确需转让的,其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回购,回购价格由市物价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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