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部分物业纠纷案 败诉的往往多是业主

2012年11月18日 16:47
  “防范物业纠纷合同是关键,主要解决好两大问题,一是合同的签订,二是合同的履行。”昨天上午,北京二中院民二庭法官到怀柔开“新农村课堂”,为30多家物业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上了一堂法制课,重点分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实践和纠纷防范对策,并现场发放法制资料。
  
  二中院民二庭胡新华法官介绍,近年来大量物业纠纷涌入法院,从2010年至今年10月,二中院共审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上诉案件1544件,此类案件呈多发态势。实践中业主与物业企业产生纠纷,最主要的还是催交物业费的纠纷。业主经常抗辩说法就是“我们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业主口中的“不存在合同关系”是指双方之间没有书面的合同。实际上如果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和管理,业主也享受了服务、接受了管理,那么双方之间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是存在的。
  
  在这些案件中,不服一审判决的一方为业主上诉的有1343件,占到87%,二中院维持原判和调撤结案较多,大致原因是此类案件双方争执的焦点多集中在物业管理费的缴纳上,而物业管理费的依据是法规的规定或双方的约定。一旦发生纠纷,物业管理企业有备而来,业主作为被告地位比较被动。除非业主有扎实的证据证明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上述规定或约定,否则败诉的往往是业主。调解和撤诉的基础是双方考虑到以后的关系,为了友好相处,一方或双方作一定的让步,而物业公司亦想改善形象,和业主形成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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