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家住平邑县的张先生通过沂蒙手机报向本网反映,2006年因自己所在公司亏损,导致约300人在家待岗,自2006年至今,公司每月为其缴纳260元的三险一金,2012年12月6日,张先生接到公司通知,要求待岗职工于2012年12月10号前去报到,如果不去则按旷工处理,十五天以后将自动解除劳动合同,不再为其缴纳三险一金。张先生疑问,如今很多职工都已经从事新的工作,短时间内根本无法前去报到,他想知道原公司所提出的旷工15天将自动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理。
7日上午,记者就此事咨询了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的朱正顺律师,他介绍说:“张先生与原公司之间并没有解除劳动合同,双方之间仍然存在劳动关系,因为原公司一直给张先生放长假,所以张先生在此期间如果与新的单位缔结劳动合同,只要不给原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原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根据相关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这种双重劳动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
对于旷工15天将自动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理,朱律师告诉记者,如果在劳动合同或公司规章制度中有其规定并以足以让张先生知悉的方式进行了约定,张先生却没有履行的情况下,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而如果没有上述方式,单位仅以单方行为解除该劳动合同,有违《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