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的相关问题

2013年01月28日 15:58
来源:临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并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资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收入,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按照“临政办发[2007]9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我市自2008年起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个人最低为各8%,最高为各12%。当年度最高月缴存额不得超过缴存上限。2009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1446元。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职工当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结息日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3个月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利息收入免征利息税。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列支渠道为:机关在预算中列支;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免责声明:凡本站注明 “来自:XXX(非家在临沂网)”的新闻稿件和图片作品,系本站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信息传递,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新闻稿件和图片作品的内容、版权以及其它问题的,请联系本站新闻中心,邮箱:405369119@qq.com

合作媒体

  • 搜房网
  • 焦点房产
  • 腾讯蓝房
  • 齐鲁晚报
  • 鲁南商报
  • 交通电台
  • 临沂在线
  • 山东房产联盟
区域:
姓名:
手机:
QQ:

家在临沂网团购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