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所说的房产腐败是以房产作为贿赂物品、赃款流向的职务犯罪,强调的是犯罪手段、对象或目的。它不同于房地产行业的腐败,后者强调的是职务犯罪的发案领域,是房地产开发环节的职务犯罪。
■随着房产价值的不断升值,以房产为犯罪对象或目的的职务犯罪不断增长。2008年至2012年,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共办理此类案件18件36人。
2月底一个星期三上午9点30分。空气中的寒意表明,春天并没有完全降临这个城市。在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附近的大街上,还穿着厚重冬衣的人们行色匆匆。
但是,在一家距离检察院最近的链家地产分店里,销售人员热情“温度”不减:“目前这套77平方米的一居室价格是450万元,而且只有这一套,你也可以考虑这套92平方米的,价格是530万元。是的,面积越小价格越高。房子是2002年的。这就不错了,旁边那些老楼都是上世纪90年代的,均价还每平方米6万多元。您尽早考虑吧。”面对记者的询问,他显得驾轻就熟。
记者随机采访了一位当地的老住户。她懊悔地说:“当初刚到这儿的时候,房子才每平方米3000多元,朋友劝我再买一套,我还说哪有那么多钱啊!现在每平方米6万多元了,更买不起了!不如当初咬咬牙,就借钱买了。”
从每平方米3000多元到每平方米6万多元,同一套房子升值了多少?这样的升值放大,激起的不只是羡慕、焦虑和懊悔。
近年来,随着房产价值的不断升值,以房产为犯罪对象或目的的职务犯罪不断增长。2008年至2012年,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共办理此类案件18件36人。其中,2008年1件1人,2009年1件1人,2010年3件3人,2011年6件11人,2012年8件20人,增长趋势明显,亟须引起关注。
近期,海淀区检察院就近5年来房产腐败案件的特点、发案原因和预防对策进行了系统分析。
房产腐败呈现类型化
不论是以房产作为贿赂物品(权钱交易标的物),还是以房产作为犯罪目的,房产可谓是职务犯罪的主要动机。在实践中,此类案件类型化特征明显。
其一是无房犯罪型,表现为涉案人员原本没有住房,为了解决家庭住房困难铤而走险,统计中有7件12人。这类案件涉案人员一般能坚持原则,唯独涉及房产时守不住底线,进而导致职务犯罪。
如某社区民警白某,从警30年并多次获得荣誉称号,一家三口一直租住在平房里。为了改善住房条件、获得经济适用房指标,他滥用职权将家庭成员的户口迁入拆迁范围内。正如白某在供述中所说:“因为收入微薄,一直没房。正好赶上拆迁,我想合法地拿钱,想用经济适用房指标。可后来性质就变了。”
其二是有房犯罪型,表现为涉案人员已有住房,只是贪图房屋的经济价值而实施职务犯罪。许多涉案人员有了房子想住好房子,有了好房子想要更多更大的房子。此类案件统计中有11件24人,占案件总数的62%。
王某、朱某夫妻二人都是国有企业高管,生活富足,但仍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多套房产。2007年,王某利用有权选择图形板供货方的职务便利,收受太原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出资30万元购买的海南省文昌县一套房产;2009年,王某、朱某欲购买北京市海淀区一处房产,以借为名再次收受杨某提供的150万元购房款。
腐败分子偏爱房产腐败
在海淀区检察院查办的房产腐败案件中,涉案人员不仅有刚参加工作的年轻人,还有工作十几年甚至是几十年的“老人”。其中,年龄最小的26岁,最大的62岁。
低年龄段人员犯罪是为了购买住房自住。这些涉案人员大多来自农村,名牌大学毕业,参加工作后普遍感到工资收入无法支付高昂房价。某城建研究中心数据室原职员陈某,在管理购房资格核验系统过程中,篡改个人信息使不具备购房资格的人获得购房资格,他从中收受好处费400万元。办案检察官了解到,陈某在农村长大,在北京求学,毕业后考取了公务员,刚工作三年就萌生了犯罪的想法,仅仅是因为他现有的工资收入无法实现买房结婚的愿望。
高年龄段人员犯罪则是已有住房,但为了获取更多的房产而实施犯罪。
在海淀区检察院查处的房产腐败案件中,政府职能部门、科研院校、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都有牵涉其中,主要涉及土地开发、工程建设、矿产资源开发等行业。
房产腐败虽然发案领域集中,但牵涉面广、牵涉人群多、风险隐患大。仅一起为了获得经济适用房指标的拆迁案件,就涉及街道办事处、公安局、非公企业人员等多种主体。
从涉案人员职务级别看,也呈“四面开花”的特点。统计中涉案的36人中,7人为处级以上领导干部,11人为科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18人为未定级人员(主要包括行贿人、国有企业中的聘用人员、受贿共犯)。
记者注意到,房产腐败涉案金额普遍较高。近5年来,海淀区检察院查办的这类案件涉案总额为6853万元,18起案件平均案值为380万元,涉案金额高于其他类型的职务犯罪案件。由于房屋的巨大价值和升值潜力,腐败分子对房产的偏爱要高于其他物品。
房产成为重要的犯罪标的物,反映了职务犯罪的时代变迁和当前反腐败斗争的严峻形势。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市场经济刚刚起步,名酒名烟是重要贿赂物品。随着改革开放,音响、录像机、彩电成为紧俏商品,也成为重点贿赂物品。1995年以后,汽车、现金成为主流,贿赂金额向大额发展,腐败分子贪污受贿几十万元甚至几百万元的新闻不绝于耳。进入21世纪,随着住房商品化改革不断深入,房产成为重要的财富象征,房子开始不断出现在贿赂物品的清单上。
为了获得房产利益,腐败分子可谓不择手段,主要有五种表现形式:直接将房产作为贿赂物品纳入名下;侵吞公款购买住房;将公有房产登记为私人房产;以借款为名收受贿赂,购买住房;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形式购买住房。涉嫌罪名涵盖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等多种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