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房产升值下的房产腐败(2)

2013年03月05日 13:47
来源:检察日报

房产升值成为腐败动力

恩格斯说过:“在商品社会,当利润达到50%的时候,就会有人铤而走险;当利润达到100%的时候,就会有人践踏法律;当利润达到300%的时候,就会有人敢冒杀头的危险。”

房产成为腐败分子青睐的对象,与房产本身的价值和升值潜力不无关系。近十年内,北京市房产价格已经翻了几番,其商业价值远远高于公职人员的正常收入水平。

武汉大学发布的调查结果显示,住房成为年轻人最大的压力来源,特别是在大城市落户工作的“新城市人”,仅凭工资收入短时间内很难在城市中购买住房,不少人都有“寒窗苦读却无家可归”、“理想与现实的差距难以承受”的想法,易于诱发职务犯罪。这从一方面也揭示了低年龄段人员犯罪的动因。

对高年龄涉案人员而言,由于房屋的巨大升值潜力,让他们视房子为受贿的“硬通货”。2009年左右,前文提到的夫妻二人王某、朱某,以借为名收受杨某提供的150万元购房款。当时海淀区的二手学区房均价在每平方米3万元,如今均价在每平方米6万元以上。投资150万元,回报150万元。从价格的变化,我们不难发现,腐败者的利润能够达到100%,这正是他们不惜践踏法律的原因。

当然有所好者,就会有投其所好者。有收的还得有送的。在这些案件中,行贿人之所以愿意将房产作为贿赂物品,是因为其行贿带来的利润远远高于腐败成本,特别是在土地开发、工程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大宗物资采购等业务大、利润高的重点行业。某河湖管理处原处长李某在河道工程审批过程中,先后收受多家承包方给予的海淀、昌平、顺义等地的房产共9套,涉案千万元,而工程承包商获得的工程利润远远大于其涉案金额。正是因为有利可图,可以使行贿利益最大化,才使得行贿人的出手越来越大方。

如何减少房产腐败空间

一些党员干部之所以腐化堕落,说到底是主观意识问题,在各种利益诱惑面前,他们没有经受住考验,一步一步滑向犯罪的深渊。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的: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要应对房产腐败,就必须在几个方面下力气,做工作。

在廉政文化建设方面。相关单位要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引导公职人员树立廉洁自律意识,筑牢道德防线,自觉抵御腐败文化的侵蚀。及时对公职人员的思想状况进行动态监控,关心他们的成长。

房产腐败发生的背后往往伴随着发案单位管理制度上的重大漏洞,加强制度建设也是减少腐败空间的有效途径。在某城建研究中心数据室原职员陈某的犯罪案件中,除陈某外,数据室还有两名工作人员有登录购房资格核验系统的权限,该系统为落实住房限限购政策起到了关键作用。然而在日常工作中,单位却忽视了对系统操作人员的日常监管工作。据陈某交代,他在公民购房资格核验过程中,既无他人监督,又无领导审批,他在半年时间内就违法修改数据200多次,并从中牟取利益。因此,相关单位一定要制定行之有效的内部制约机制,同时引进外部监督机制,形成规范体系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另外,规范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对“三重一大”事项形成集体研究机制,避免个人决策。

实践证明,检察机关向发案单位发出检察建议,并加以监督和落实,可以及时有效防堵管理漏洞。如陈某被查处后,海淀区检察院就建议发案单位完善房地产交易权属管理系统,对于容易产生重大影响的资格核验操作,增加一级审核批准流程。同时希望该单位与税务、社保、公安、民政等部门联络,使各部门各司其职,最大限度保证购房材料真实可靠。该院还建议发案单位对所有的手动修改数据进行书面备案,并附社保、税务等部门的相应证明材料,所在部门应定期核对,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并将定期检查工作形成机制。发案单位接到检察建议后,及时整改,形成了专项执法长效机制,对一线工作人员监管到位,收到了良好效果。

在贿赂犯罪中杜绝房产腐败的关键,在于减少行贿犯罪,有关企业和个人应自觉抵制不良风气,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2月16日,全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正式在全国联网开通,今后各级检察机关可在本地完成对全国范围内行贿犯罪档案的查询。检察机关运用信息网络技术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对贿赂犯罪易发、高发的群体和环节进行预测、防控,提高了市场准入和相关行业管理、行政管理的门槛,在行贿与受贿之间架起一道“防护网”,有效预防了行贿犯罪发生。尤其是阻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人混入投标人和供应商队伍,这样就为从根本上阻止行贿犯罪创造了有利条件。

另外,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应积极履行职责,重拳惩治行贿犯罪,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以不敢腐的惩戒机制和高压态势震慑腐败分子,从而根本遏制房产腐败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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