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日上午10时许,临沂市莒南县大店镇某村村民王某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沿大店镇东外环路由北向南行驶中,突然驶入逆向车道,致使正从对面驶来的一辆五菱牌面包车紧急避让时躲闪不及,与二轮摩托车发生相撞事故,造成两车部分损坏,摩托车驾驶人王某受伤。
临沂市莒南县交警大队肇事处理科民警在进行现场勘查及对伤者王某进行施救的过程中,觉察到王某有“酒驾”嫌疑,遂对王某进行了抽血检验,经检验,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60.3mg/100ml,已超醉驾标准一倍还多。另经进一步勘查,该起事故的发生也是由于王某醉酒驾驶导致车辆失控驶入逆行道而诱发的,应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王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应被追究刑事责任。虽然王某在事故中也受伤,但是他被依法刑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