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年之前,市民杨先生购买了一套二手房,房主是槐荫区法院的一名法官。当时,双方协议在2010年办理过户手续,但多年之后双方却产生了纠纷,杨先生作为被告,被起诉至槐荫区法院。杨先生发现,审理该案的法官为原告同事,申请回避却被驳回。最终,杨先生输掉了这场官司。
市民反映
购买法官的房子后被起诉
2013年9月,槐荫区法院法官方女士将杨先生起诉至槐荫区法院,原因是被告杨先生不履行双方房屋买卖协议、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槐荫区法院受理该案。
事情还要从7年前说起。2007年,杨先生与方女士签署了房屋交易协议,协议约定:杨先生花费29.2万元购买方女士在段店路的一套住房。“但当初并未办理过户手续。由于房产证刚刚办下来,过户需要交20%的税,所以双方协议在房产证满5年后再过户。”杨先生说,协议约定在2010年3月24日办理过户,过户费用由杨先生全部承担。
杨先生称,双方在2009年底前往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时,发现该房为方女士受赠所得,过户需另缴纳6万多元的个人所得税,而按照协议需他承担,这让他无法接受。“我认为对方恶意隐瞒了这一事实,按照法律规定,这个费用需由卖方承担。”杨先生说,早知如此他就不会购买这所房子,过户事宜因此耽搁了下来。
在槐荫区法院对此案的判决书中,原告方女士表示,早已将房屋为受赠所得告知杨先生,且其不知道受赠房屋进入市场流通还需缴纳税费。
2011年3月,济南开始执行商品房限购政策,由于杨先生和妻子户口均不在济南,且社保缴纳也不够一年,不满足过户条件。由于房产一直登记在方女士名下,在诉讼书中,原告方女士认为,这样会对其再行购买住房产生限制影响,所以要求杨先生尽快履行产权变更手续,后又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房屋。
法院回应
驳回回避有正当理由
槐荫区法院审理认为,该房为原告方女士所有,因限购政策,被告杨先生无法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所以原告方女士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2014年1月22日,在杨先生及其代理人没有到庭的情况下,该法院缺席判决房屋买卖协议解除,双方返还购房款和房屋,案件受理费5780元由杨先生承担。
其间,考虑到主审法官与原告方女士是同事,被告代理律师两次提出个人回避申请,但均被该法院驳回。在驳回申请的通知书上,槐荫区法院给出的原因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驳回被申请人回避申请”。
对此,该法院相关负责人和主审法官表示,在接到该法院立案庭审理此案的通知后,也曾提出过疑问,这种情况应否回避。但立案庭给出的答复是:按照上级法院规定,此事并不属于回避范围,该法院对此立案审判完全合法,两次驳回回避请求也走了相关程序。
情况特殊
当事人和法官是同事该咋办?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杨先生的代理律师表示,原告作为该法院法官,主审法官为其同事,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槐荫区法院却依然立案审判,违反了回避原则。
记者发现,法规中未明确法官与当事人为同事关系是否属于回避的范畴。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中规定,“法官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如果与本案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本院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该规定明确了代理人与法官之间曾为同事关系的,法官应主动回避。在此案中,原告作为该法院法官,法院其余法官均为其同事,情况更为特殊。
其间,房价不断增长,该套住房市场价已经翻倍。而根据判决后强制执行通知书,杨先生需在7月5日前腾空房屋,否则将强制执行。由于杨先生错过了提起上诉的时限,目前,他已经提出再审的请求,槐荫区法院正在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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