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李女士在临沂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每套6000元的价格,购买了9套“银元大系”产品。购买时,该公司的销售人员及经理均向李女士承诺其所购买的产品“含银99%”,并在发票上注明了含银量。后经检测显示:送检的该9套“银元大系”产品表面镀银,内部基体成分为铜和锌。李女士认为,商家的行为属欺诈,遂诉至法院。而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却辩称,镀银制品和纯银制品在其公司均有销售,且纯银制品的市场单价是公开透明的,李女士是明知镀银而购买,因此,不存在欺诈行为。
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鉴于产品成分与发票记载严重不符,商家的行为构成欺诈。一审判决:被告公司退还李女士5.4万元货款,并赔偿其5.4万元。
律师观点:
对此,沂蒙晚报法律顾问、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主任彭海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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