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底前公租房建设运营继续享税收优惠

2014年08月30日 08:0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9日对外发布通知,明确2015年年底前,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继续享受税收优惠。
根据两部门发布的《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如果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此外,通知明确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对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通知要求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相关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
通知明确,上述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13年9月28日至2015年12月31日。2013年9月28日以后已征的应予减免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的相应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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