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以来,内地30个省份向社会公开了公积金信息年度报告。报告显示,30省份公积金资金运用率平均为66.7%,最高的是重庆,达95.38%,最低的是山西,仅24.66%。东部发达省份的公积金资金运用率基本高于平均水平,中西部地区的公积金资金运用率大多不到或略超50%。
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的高低,直接体现了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难易程度,以及住房公积金制度效用的实现水平。一些省份的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不到50%,甚至不到25%,意味着超过50%甚至75%的住房公积金长期“沉睡”在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账上。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是职工的“私产”,暂时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代为管理,一方面是大量公积金“沉睡”在账上,另一方面,不少职工买房修房租房急需用钱,却不能顺利提取自己的“私产”来救急,不能不说是一种沉重的遗憾。
公积金资金运用率低,职工提取、使用公积金多有不易,导致大量公积金“沉睡”在账上,主要原因在于,一些地方为职工提取、使用公积金设置了较高的门槛,规定了繁琐、苛刻的条件。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而买不起房(或暂未买房)的人,因为不涉及住房消费而无法提取公积金,这使得许多需要改善住房条件的人,长期承担缴存义务却享受不到公积金的实惠,使得住房公积金制度几乎成为一项“无房人补贴有房人”的制度。
近两年来,一些地方探索放宽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如宁夏银川规定,职工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或遭遇车祸、火灾等意外灾难、突发事件,或下岗、失业未再就业,或职工本人、配偶或直系血亲患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支出巨大等,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武汉市去年7月起放宽低收入者公积金提取条件,月收入低于1900元的居民可直接提取。广州近日出台公积金管理新规,放宽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在广州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在多地探索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同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修订也提上了议事日程。修订《条例》的目的之一,就是要解决住房公积金大量“沉睡”且面临不断贬值风险的问题,放宽职工提取公积金的条件,让职工能够更容易、便捷地提取自己缴存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钱,应当是《条例》解决公积金闲置问题的一个有效方法。银川、武汉等地大幅放宽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做法,已经突破了现行《条例》的规定,但基本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改革的大势所趋,其中一些合情合理的内容,《条例》修改时可顺势确认。
值得警惕的是,就提高住房公积金运用率、避免大量公积金闲置的问题,另有一种比较强势的改革思路,就是扩大住房公积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将公积金贷款用于支持保障房建设。其实这已经不只是一种思路,而是早已进入改革试点阶段—2010年和2012年,国家确定两批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城市,先后涉及92个城市,400多个经济适用房、棚户区改造安置用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随着试点范围的扩大,有关方面对试点的肯定性评价日益突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改时,将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扩大为将公积金贷款用于保障房建设,这种可能性似乎变得越来越大。
放宽职工提取公积金的条件,是让职工更便捷地提取、使用自己的“私产”,于情于理于法都堪称善举;允许公积金贷款用于保障房建设,则是将职工“私产”放贷于“公用”,即便通过修改《条例》获得了合法性,但只要没有征得职工同意(要征得职工同意谈何容易),这样做也是有悖情理的。到底该如何唤醒“沉睡”的住房公积金?不可不深究,不可不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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