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李某与张某系夫妻,2014年10月份,二人达成离婚协议,双方约定其婚后在市区共同购买的房产(登记在丈夫李某名下)由张某享有所有权,婚生子李华(化名)由张某抚养等内容。当年年底,在离婚协议订立后,二人到房产局办理了房产变更手续,将该房产的所有权过户到张某的名下,但二人由于种种原因并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2015年6月,李某突然向张某提出欲诉讼离婚,同时分割婚后共同分割的房产。张某疑问,已变更的房产,离婚时还能分割吗?
律师说法:
沂蒙晚报法律顾问、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主任彭海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本案中李某和张某虽然已经履行了财产变更手续,但因离婚的前提条件不成立而没有生效,已经变更权利人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所以李某有权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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