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开婚姻证明再去为房屋缴纳契税的繁琐程序从今日起将被免除。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纳税人在申请办理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契税优惠时,无须提供原民政部门开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根据政策规定,购买家庭所购房屋为家庭唯一普通住房时,可以享受契税优惠税率。当房屋面积小于90平方米时,按优惠只需缴纳1%的契税。但是,对申请享受该项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此前税务部门通常都会要求购房人提供由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开具的单身证明或婚姻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关于简化契税办理流程取消(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公告》,明确为进一步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税务部门在受理契税申报缴税时,不再要求纳税人提供(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公告明确,纳税人在申请办理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契税优惠时,无须提供原民政部门开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契税优惠申请时,应做好纳税人家庭成员状况认定工作。如果纳税人为成年人,可以结合户口簿、结婚(离婚)证等信息判断其婚姻状况。而若无法作出判断的,可以要求其提供承诺书,就其申报的婚姻状况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如果纳税人为未成年人,可结合户口簿等材料认定家庭成员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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