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改商”审批让昆明市社区居民“两头堵”

2016年05月16日 09:16
来源:昆明日报
如今,在一些居民住宅楼里,常常会见到大大小小的咨询公司、美容院、小旅馆、小饭桌、培训班……这些公司及经营场所进入居民楼,不仅使其他住户的生活受到干扰,也带来了噪音污染、安全隐患等诸多问题。按照相关法规,住宅要变商用,必须先报规划部门批准,再到房管局完成性质变更手续,并取得相关利害关系人共同签署的同意书以及社区居委会的盖章才能登记注册。然而,多头管理往往导致执法主体模糊或出现管理缝隙,社区居委会、居民对此头疼不已。
社区:开与不开都成问题
市民周十棣准备在广福小区开一家科技公司,去工商局咨询后,窗口给了他一张申请表,这张表除了填写营业地址等信息,还有一行“同意某处住房用于开展经营活动”的字样。工作人员告诉他,依据《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让他先去征得利害关系业主同意,再到社区居委会盖章,才能完成登记注册手续。
周十棣前后花了近一个星期的时间,终于得到自己左邻右舍的签名同意,顺利得到了居委会的盖章。而自己的另一位朋友,却因为等居民签名,花了整整一个月的时间。
“不就是找你盖个章吗?有这么为难吗?”因为得不到居委会盖章办不下来营业执照,不少“住改商”居民对社区居委会非常不满。通过连日来的走访调查,记者发现,“住改商”审批让社区遭遇了“两头堵”,多家社区工作人员表示,社区常常因为不扰民证明左右为难,一方面商户着急拿到证明去办其他手续,另一方面社区在不了解情况时无法开具证明。
商户带来的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文件上要求,社区要证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并不会影响到居民,而公司还没有营业,是否会扰民社区根本不了解。“我们只能要求当事人先找到上下左右住户,在取得他们的同意签名后,再根据核实情况开具证明。”春苑社区工作人员小芝(化名)告诉记者,她们每周都会接到2到7家不等的公司来社区开具不扰民证明,而有的商户为了能顺利盖到章,则想尽一切办法,找人随意代签、找社区软磨硬泡,甚至对社区暴力威胁。
“现在很多商户喜欢打‘擦边球’,注册登记的是一个公司,可是在开展经营活动时却反其道行之,从事另一项活动,居民生活受到影响投诉到社区,全部责任就成了社区的。”小芝无奈地说。不批准,商户怪社区,批了,又可能引来居民不满,“住改商”让居委会两头不讨好。
专家:应制定标准办理流程
“住改商”之所以如此普遍,主要原因是因为住宅便宜、方便,地价、水价、电价等费用都比商业用途的经营场所低,又临近居民区,所以成了许多做小本生意人的首选。针对“住改商”带来的一系列诟病,有何“良方”可以解决?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和律师。
某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认为,社区本身是没有行政权力的,“住改商”由社区来审批不合理。审批后一旦产生问题,商户和居民都将矛头指向社区,不利于社区开展工作。工商部门既然有了明确的规定,应该从源头上把关,希望这项审批由工商部门给出明确指引,能让其按章行事。
昆明市社会科学院社会研究所所长高军认为,相关规定中,利害关系业主的范围如何确定、征求利害关系业主的意见应由谁负责、具体程序如何操作等都无明确规定。对此,工商部门、居委会、业委会之间应加强沟通,制定一个标准办理流程,规范由居委会或业委会出具证明的程序,实现公平盖章的目的。同时,“住改商”也反映出社会创业环境和条件还不够优化。应该给刚起步的小规模公司经费补贴或是提供场地,优化他们的创业环境,引导其健康发展。
凌云律师事务所孙文杰律师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住宅楼内的商户如果严重影响了其他住户的生活,住户可以先找经营者沟通,必要时可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维权,或是找到属地街道或社区工作人员进行协商解决。同时,相关部门应形成合力,严格实施动态监管,采取有效手段,创新机制,加大查处“住改商”以及无证经营的力度。
他山之石
2006年,我国对“住改商”开口,允许使用住宅从事商业用途时,许多城市的工商部门便从源头审核紧紧把关,做到不符合条件的不办证。
如北京市工商部门在2006年就规定,登记注册时凡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证》和购房合同中房屋用途表述无法辨别为住宅或商业用的,均不予登记注册,理由是“住宅不具备从事经营活动的条件”。
福州“住改商”则要严格备案,“住改商”业主与社区物业管理处或业主委员会签订责任书,将“住宅商用”单位的日常监管和营业执照的前期部分审查工作放在社区,规范“住宅商用”,整治无证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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