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黑龙江省住建厅下发《关于持续深入开展全省房地产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持续深入开展房地产领域专项整治工作。其中包括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专项整治,对房地产经纪(住房租赁中介)机构的专项整治,对房地产“烂尾楼”的专项整治以及对城镇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管理的专项整治。并且对每一项专项整治工作都提出了具体工作方向。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专项整治
1.超资质、借资质、挂靠资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2.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前,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售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
3.无预售许可证销售、捂盘惜售、捆绑销售。
4.未按备案价格销售商品房,或者以附加条件限制购房人合法权利(如捆绑车位)等方式,变相实行价外加价。
5.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商品房。
6.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7.违反有关规定将房屋交付给未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购买人。
8.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由于自身原因造成项目“停缓建”。
9.未按要求开展项目资本金、预售资金监管。
10.未按要求填报企业信用档案。
11.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房地产经纪(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专项整治
1.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交易资金监管方式等。
2.为不符合交易条件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居间服务。
3.签订居间服务合同未经房地产经纪人或经纪人协理签字。
4.违反交易资金监管相关规定。
5.侵占挪用客户交易资金。
6.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分割出租。
7.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租赁当事人。
8.发布虚假房源信息。
9.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房地产“烂尾楼”专项整治
持续整治已列入2019年全省房地产“烂尾楼”专项整治台账,未完成整改的烂尾项目。
四、城镇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管理专项整治
该项整治将重点治理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违规、不服务、服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包括: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未按照街道社区要求对人员车辆进出进行有效管控,对公共区域消毒不到位,垃圾清理不及时。
2.未按规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3.未将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4.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事项和标准提供服务;未按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
5.防火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侵占、损坏、擅自停用消防设施设备等。
6.未按规定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责任;未按规定执行电梯维护保养和电梯费用管理相关规定。
7.骗取、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8.擅自阻挠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及违规收取进场费、接入费、协调费、分摊费等不合理费用。
9.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所得收益未单独列账,未惠及业主。
10.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侵占业主共有利益。
11.擅自对业主停水、停电,或通过升级门禁卡、梯控卡等设备,变相强制业主交纳物业费。
12.在物业服务合同有效期内,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合同依法终止后,未按照规定办理退出手续并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有关资料。
13.私自占用公共停车位、违规停放大型车辆、“僵尸车”影响周边环境,挤占公共空间。
14.其他违法违规及服务不到位等问题。
该《通知》要求,黑龙江省内各地要加快健全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住房租赁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形成企业电子信息档案。及时将企业失信和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企业诚信档案,并实行终身制管理。对有效解决群众信访问题的企业要及时进行信用修复,不解决或解决不力的企业给予减分。要加强同营商环境、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企业违法违规信息共享,形成联合惩戒长效机制。此次专项整治将从5月6日持续到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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