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住房保障作用,更好服务广大缴存职工,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及省住建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鲁建金字〔201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临沂市实际,5月31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就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政策进行了明确。
职工及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含按月冲还贷款),正常还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不再保留三个月还贷额或六个月缴存额。
职工及配偶用自筹资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可以划入个人储蓄账户,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一年内实际还款额。
借款人采用房产抵押加第三方自然人担保方式且正常还款的,担保人符合提取条件时,取消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担保金额限制 (借款人未结清贷款的,不能销户提取)。
职工符合一项或几项提取条件的,取消两次提取时间应当间隔1年以上的相关规定。
本通知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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