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通知,对经营场所滥用人脸识别技术的行为作出明确规定:经营场所处理人脸信息必须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单独同意,以授权捆绑等方式要求用户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属于侵权。
大约在去年秋季,媒体曾集中报道人脸识别系统被滥用的情况,房地产行业也是“重灾区”之一。
2020年11月,一段“男子戴头盔去售楼处买房子”的短视频令大众哗然,房企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采集人脸信息的“暗操作”引发舆论关注。今年的央视“3·15”晚会,再次将此类违法行为推上“曝光台”。
随后,又有新京报等多家媒体记者深入当地售楼处采访,都得到了相同的答案:很多楼盘都存在此类情况,在售楼处安装有人脸识别系统,对消费者进行“无感抓拍”。更有房地产业内人士称,“类似的系统每一个公司都有”。
据了解,此类抓拍的目的是为了准确识别客户来源,判断是中介带看,还是自然到访,作为日后与中介结算佣金的依据。虽然有案场解释称,抓拍前会尽到告知义务,例如出示或让到访者签署知情书,但实际上,相当一部分案场并未严格执行,有置业顾问甚至直言,“如果顾客在看房中没有提及此事,我们并不会提前告知。”
一直以来,法律界对于人脸识别系统的应用情况一直保持关注。有关人士认为,人的面部特征属于个人独有的生物识别信息,一旦被非法收集,可能会危害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如被非法买卖和滥用,甚至将涉嫌刑事犯罪。
中国城市经济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宋丁曾在受访时表示,商家通过在公开场合安装监控,避免违法犯罪行为是正常的,但在客户未知情况下录入人脸信息,并转入营销通道中来判定客户,实际上是一种不正常的营销行为。
而且,开发商依照此信息来决定差异化对待客户,也涉嫌不正当竞争,并且有侵犯客户隐私权的嫌疑。
随着技术的进步,“刷脸时代”似乎已经到来。人脸识别在给人们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引发社会大众对人脸信息安全的担忧。从现有情况看,一些企业或单位运用人脸识别技术时漠视公众知情权与隐私权,而行政机关的监管手段也稍显被动和单薄。
而最高法今日明确经营场所滥用人脸识别属于侵权的规定,则无疑为民众的肖像权和隐私权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来自南京的郑女士表示,自己最近有去售楼处看房的打算,却一直担心售楼处扫描的人脸信息会被非法利用。
“他们收集了我的人脸信息,我也不知道他们是怎么用的。万一被用到不正当渠道该怎么办?现在看到国家出台了这个规定,以后也许就可以放心一些了。”郑女士说道。
林先生计划在余杭区购置一套新房,为此多次在几个热门项目的售楼处辗转。“从迈进售楼处大门到会客厅,途中有五六个摄像头,360度无死角拍摄。售楼处人员对此解释说是为了防止飞单,确保开发商权益。那我们的权益谁来保障?”看房过程中的经历,一度让他忿忿不平,最高法出台的新规定令他同样颇感欣慰。
“曾经还把戴头盔看房子当笑话看,没想到很快就发生在自己身上,不过现在似乎有了转机,”林先生说,“真心希望这种‘笑话’以后能越来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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