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工作,确保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公开、公平、公正,更好地解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临沂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市区是指兰山区、河东区、罗庄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及北城新区(青年路以南)建城区。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居民家庭或达到晚婚年龄的未婚居民,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申请人为临沂市区常住户口(含符合安置条件的复退军人)的居民;
(二)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的居民,优先考虑无房户或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居民。
(三)上一年度家庭可支配收入低于2.7万元;
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房产管理局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报市政府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公开销售。市房产管理局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销售前将房源及相关信息通过媒体进行公告。
第五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公开透明、社会监督、电脑选号、依次轮候”的原则,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摇号选房、轮候制度,具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
房源确定后,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市房产管理局安康居住工程科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
2、家庭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家庭成员收入证明、住房状况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居住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且由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委托他人申请办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手续的,应提交委托人的书面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二)审核
将申请人的信息录入临沂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系统,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组织人员统一调档核实申请人的住房状况。
(三)公示
将审核合格的申请人的部分信息同时在新闻媒体和临沂市房产政务网上公示七日,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申请人,或有异议经调查落实仍符合条件的,发放《临沂市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认定通知单》。
(四)摇号选房
符合申购条件的申请人按照选房顺序依次选房,选房顺序在公证人员、社会监督员的监督下通过电脑摇号产生。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1、确定选房顺序
选房顺序的确定方法有两种:自动摇号和手工摇号。
自动摇号:由工作人员通过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系统分批摇号产生申请人的选房顺序号。当申请人数大于房源数量时,以房源数量确定选房顺序号的大小;当申请人数小于房源数量时,以申请人数确定选房顺序号的大小。
手工摇号:申请人按照资质审核编号顺序依次通过电脑摇号,摇出的号码为其本人的选房顺序号。当场放弃本期购买资格的,依次递补。委托他人选房的,必须持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有效证件原件。
具体采用何种摇号方法由项目房源的数量确定。当项目房源的数量较大时,采用自动摇号的方式;当项目房源的数量较小时,采用手工摇号的方式,并在申请前向社会公布。
2、根据选房顺序号依次选房
工作人员根据日程安排通知具有选房资格的申请人按照选房顺序号依次选房,申请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持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到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处选房,经确认后,领取《 临沂市城镇居民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房号一经确定,不能更改;逾期不参加选房者,视为放弃。
选房结束后,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按规定数额缴纳房款,未能按时交纳的,按放弃处理。
两次选中而放弃购买者,除特殊情况外,当年度不得再参加选房。
(五)轮候
未选中房屋的申请人,待下一个项目发售时,可轮候参加摇号。
第六条 未获得选房资格或因特殊原因放弃当年度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申请人,申购下一年度的项目时应该重新提出申请。
第七条 在物价部门未核定房价之前,开发企业不得私自预收房款。
第八条 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的资金管理,将预留首付房款的10%作为监管资金。
第九条 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房的销售过程中违反本细则规定,将追究责任。
第十条 经济适用房销售实行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临沂市城区居民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程序》(临房发[2007]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