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签合同难维权 卖方突然变卦闪了购房者

2009年08月14日 14:20
责任编辑: 赵开忠

 由于二手房交易时未与对方签订购房合同,莒南的秦女士在交了部分购房款后,房主在交房期限前突然变卦称不卖了。律师表示,由于双方未签订购房合同,当时的口头协议又没留下证据,秦女士难以主张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请求。

  据秦女士介绍,去年6月份,她在莒南县城北侧附近看好了一套60平方米左右的二手房,并与房主口头约定以4.6万元的价格成交。她随后向对方支付了2.3万元作为预付款,对方写了张“收到购房款2.3万元”作为支付凭据。由于当时房主的新房子正在装修,双方约定今年3月份交房,交房时,秦女士再交足剩余的房款。

  大约一周前,秦女士凑足了房款找到房主准备办理交房手续时,对方突然称,房子不卖了,并称可以按银行活期利息超额返还已经支付的房款,来“补偿”秦女士。秦女士一听就蒙了,“当初说好的,怎么说变卦就变卦了呢?”秦女士认为交给对方的钱应具有“定金”的效力,对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要求对方返还双倍定金。

  记者咨询了山东创序律师事务所的王子豪律师。王律师表示,秦女士在进行交易时未签订合同,又无法出示当初口头约定的录音证据,难以界定双方的责任。同时,对方写给秦女士的凭据上为“收到购房款”,而非“定金”,亦不支持秦女士要求对方返还双倍定金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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