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两市降低房地产开发费用 促楼市回暖

2009年08月14日 14:47
责任编辑: 赵开忠

面对今年以来房地产开发和交易增长放缓的态势,山东东营、济宁两市日前出台政策,延缓缴纳或降低部分房地产开发相关费用,以促进楼市尽快回暖。

    东营市政府规定,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可先缴纳50%,余款在办理预售许可证后2个月内缴纳;房地产开发管理费在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权证前可先缴纳50%,余款在办理预售许可证后2个月内缴纳。施工图审查费、房产测绘费、用地规划技术服务费、工程规划技术服务费收取标准下调10%;停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定额测定费。

    济宁市政府规定,停止征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竣工前的预售收入,按预计利润率下限标准预征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或月)预缴、按年汇算清缴。房地产开发片区用地实行一区多宗,在规定的开发期限内可一次出让、分期(宗)开发、按期(宗)交费。对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业绩突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达到规定数额的,享受与一、二产业同等奖励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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