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房产局重要公告

2009年08月14日 14:48
责任编辑: 赵开忠

 

公   告  

      国家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重新修定、颁布了新的《房屋登记办法》,并于2008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办法》按照城乡统筹的要求,将登记范围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扩大到集体土地房屋。建设部于1997年发布了《关于整顿全国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秩序的通知》(建房[1997]62号),明确一个城市只能由一个部门即房地产管理部门发证,区级政府没有发证权。2004年临沂市政府出台了《临沂市村镇集体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暂行办法》(临政发[2004]41号),明确规定由临沂市房产管理局负责三区范围内的村镇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根据上述规定,为维护正常的房屋登记发证秩序和广大群众的利益,由临沂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办理兰山、罗庄、河东、经济开发区、高新开发区等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登记,其他任何单位、部门不得越权登记发证,除临沂市房产管理局颁发的全国统一房屋权属证书外,任何部门和单位擅自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均无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临沂市房产管理局 
2008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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