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政 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作房租

2009年08月18日 07:50
责任编辑: 赵开忠

相关人士认为,大多数房东都不愿提供申请所需的房屋租赁发票,办法实施也许会面临困境
2009-07-07

    10月1日起,上海职工将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上海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出台,规定了可以享受这一政策的三种条件:职工享受上海廉租住房政策的;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用住房,月房屋租赁费用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20%的。办法规定职工满足其一就能申请。

    但上海市一些房产中介公司透露,为逃避缴税,大多数出租房屋的房东都不愿提供房屋租赁发票,办法实施也许会面临困境。

    A

    新政 三种人群可申请提取

    《办法》规定,享受廉租房政策的,每月可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度不应超过租赁房屋的月租赁费用与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差额部分。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每月可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度不应超过租赁房屋的月租赁费用。通过市场租赁的,每月可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度不应超过租赁房屋的月租赁费用扣除家庭月工资收入20%后的差额部分,且每月最高可提取额度不超过1000元。

    此外,申请者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足时,可提取其配偶或同户直系血亲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但须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办法》还规定,职工符合支付提取条件的,可每半年一次向租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此前,对于一些暂时没有能力购房、依靠租赁住房的上海家庭来说,难以从现行的公积金政策中直接受惠。上海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上述《办法》的实施,除将帮助享受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政策的对象外,还将有利于解决“夹心层”人群的住房困难问题。

    B

    困境 房东只提供手写收据

    新上海人周小姐说,她在卢湾区与别人合租两室一厅,虽然每个月收入有4000多元,但其中30%的收入用于支付房租。她仔细研读规定后发现,职工申请时,应根据不同的就业状况提供家庭所有成员的收入证明、经市、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或《公有住房租用凭证》)和有效房屋租赁付款凭证。“每次交房租的时候,只是让房东手写一张收据,从来没有索要过发票。”周小姐一脸疑惑。

    几家房地产中介公司表示,租房时只签订中介、房东、房客的“三方协议”,这一协议不用去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房东也只能出具房屋租赁的付款收据。他们透露,大多数出租房屋的房东都不愿提供房屋租赁发票,办法实施也许会面临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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