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最新司法解释 购房人未收楼不算业主

2009年08月18日 07:50
责任编辑: 赵开忠

      据《新快报》报道,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物权法》的两部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简称《区分所有权解释》)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其中最引人关注的莫过于“购房人未收楼不认定为业主”的解释。按一般人的理解,市民购房签了购房合同并完成登记备案后,就具有了业主的身份,可以享有业主相应的权利,现行的司法实践也是如此认定的。最新司法解释的认定标准是“办了产权证或已合法收楼”的才是业主,这一解释可谓颠覆了不少人的习惯理解。

      此外,“露台可以归属个人所有”的解释也是第一次出现。这也就意味着开发商送的露台可能成为业主房屋的专有部分,具有产权。

      按以前的法律规定,开发商附送的花园、露台等都是业主共有,其他业主有权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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