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聊城市发鑫置业公司为达到独家低价购买聊城市中通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售的下属企业聊城市长途汽车运输公司60.6亩仓储用地,减免相关规费等目的,于2007年2月,先后向聊城市房管局原局长潘某、中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王某分别送了100万元的活期存折。后该公司在王某、潘某的帮助下购得了该片土地,并享受了减免政府收益等费用。
此案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聊城市发鑫置业公司为本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行贿200万元,被告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常某均已构成单位行贿罪。根据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常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