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1214元,从今年7月1日起至2010年6月30日,本市将执行2009年度的新规定。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昨天在官方网站发布了《关于2009年度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其中明确指出,2009年度本市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1382元,较上一年度上涨168元。
7月1日起正式实施
《通知》指出,2009年度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将维持7%不变,但自7月1日起,上海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将由2007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08年月平均工资。市统计局此前曾公布,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将调整为2008年度月平均工资3292元。
届时,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按照上海市统计局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通知》要求,各单位应在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一个月内,将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自2009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07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08年月平均工资。
2009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09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缴存比例仍为各7
%根据《通知》,2009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维持2008年度水平不变。即,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7%;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1%至8%(取正整数),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方法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方法同上。
月缴存额下限为134元
同时,本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也随之确定。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1382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2370元。另外,为保障低收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权益,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确定为134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参照此标准。
另外,记者查询上海市历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上下限时发现,近几年,每到7月1日,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额上下限等会有所调整,公积金每年7月份基数调整计入的工资基数按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