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分析:住房公积金新规蕴含四大看点

2009年10月17日 10:19

 

    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数额可观,利用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意义重大。 (资料图片)

    新华网快讯:记者16日从住房城乡建设部获悉,《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出台。

    新华网快讯: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介绍,试点城市在优先保证职工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留足备付准备金的前提下,可将50%以内的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

    新华网北京10月16日专电(记者 杜宇)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出台,仔细研读,不难发现,这份实施意见蕴含四大看点。

    意义重大 原则清晰

    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数额可观,利用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意义重大。

    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这项举措,有利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增加住房公积金收益,实现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有利于带动住房投资和消费,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有利于拓宽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来源,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推动实现“住有所居”目标。

    意见试点原则是严格控制贷款用途,实行专款专用;规范贷款审批程序,贷款资金实行封闭管理;加强风险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保值增值,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试点工作以城市为单位进行,由试点城市人民政府负总责。

    强调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

    利用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是否会影响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呢?

    意见强调,试点工作必须切实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在优先保证职工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留足备付准备金的前提下,可将50%以内的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利率按照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执行,严格控制贷款规模,禁止无偿调拨使用。

    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试点不改变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所有权,不影响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

    根据意见,试点城市人民政府在制定试点实施方案时,必须征求缴存职工意见。试点城市人民政府要及时公布试点的建设规模、开发单位、建设成本、供应对象等内容,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此外,意见还指出,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在同等条件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职工,优先购买或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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