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房屋租赁新规9月实行 出租一套房四部门管

2010年08月06日 09:15
来源:半岛都市报

“房屋转让、抵押登记时,要查证房子是否曾经租赁过,没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子不能对外出租,也无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记者8月4日采访获悉 ,山东省青岛市政府办公厅出台房屋租赁市场管理新规,青岛房屋租赁市场将由房屋管理、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地税等四个部门联手监管。此外,通过房产中介签订的房屋租赁业务,房产中介须在每月的10日前上报登记备案部门。

租赁备案下月将启动

“青岛房屋租赁市场将全面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房屋出租人在将房子出租前,必须到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4日上午,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相关负责人说。

据介绍,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强青岛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岛将自9月1日启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前,应当先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房屋租赁当事人在租赁合同签订30日内,应当持书面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当事人的合法证件到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房屋租赁行为如何界定?据介绍,凡是将房屋以联营、承包、合资、合作经营等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以及将房屋以柜台、摊位等方式分割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取得收益的,都视为房屋租赁。

租一套房四部门监管

记者注意到,根据新出台的房屋租赁管理新规,出租一套房子需要由房屋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地税部门联手监管。

“联手监管意在堵塞市场管理和税费征管的漏洞,消除存在的社会治安隐患。”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相关负责人解释说。

房屋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在办理房屋转让、抵押登记环节,要查证房屋租赁内容。”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相关负责人说,如果存在租赁行为,而没有办理租赁备案的,必须补办备案手续后才能办理转让或者抵押登记。

公安部门负责流动人口和暂住户口的管理,查处和依法打击出租房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不能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地税部门在房屋租赁税收征管中,对没有备案的房屋,依法进行税务处理。

据悉,四部门联手把关房屋租赁市场,在青岛还是第一次。市南、市北、四方和李沧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由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负责办理;崂山、黄岛区由当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城阳区和其他各市由当地房屋管理部门指定部门办理。

中介“动手脚”要取缔

根据房屋租赁管理新规,各级房屋管理部门将会同公安、工商和地税部门对房屋租赁中介行为进行规范,借此建立以房屋中介机构为主的房屋租赁信息采集制度。“对居间达成的房屋租赁,各房屋中介机构要统一使用市房屋管理部门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印制的示范合同文本,并及时告知当事人依法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相关负责人说,每月10日以前,房屋中介需将上月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姓名、房屋所在地的具体情况上报登记备案部门。

对撮合达成租赁成交隐瞒不报的,依法予以查处;坚决清理取缔无证无照、违法经营的中介机构,严肃查处中介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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