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沂出台《临沂市城区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临时性建筑物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加强对城区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临时性建筑物、堆放物料、占道施工等各种行为的管理,改善城市景观形象。
该《办法》规定市城市管理局为相关审批管理的主管部门,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区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范围内搭建建筑物、堆放物料和占道施工。确需搭建临时性建筑物、堆放物料或占压道路的,应当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同时,根据该规定市城管局将在市政务大厅窗口统一受理搭建、堆放及占道施工的申请,工作人员接到申请人书面申请后,应现场查验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应即时受理;对不符合标准,必须一次性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内容、要求告知申请人,待申报材料补齐后方可受理。
此外,在监督管理方面,该《办法》规定加强城区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临时性建筑物、堆放物料、占道施工的审批管理,目的在于加强城市管理,全面提升市容环境质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收取费用。而在规定期限届满后,建设单位必须自行拆除建筑物,清理物料,恢复原状。临时性建筑物存续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在使用期限届满30日前向市城市管理局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经批准搭建的临时性建筑物因城市建设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当事人应当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处理。凡未经批准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临时性建筑物、堆放物料、占道施工或者违反审批规定的内容施工作业的,城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该规定所称的临时性建筑物指临时搭建建筑物及其他工程设施,包括施工围档、早餐车、报亭、岗亭、公交站台等各类建(构)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