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根据要求,我市将积极推进少数民族农家书屋建设,到2012年覆盖所有民族村居(社区)。同时我市还将搞好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弘扬,对濒危少数民族重要文化遗产进行抢救性保护,加强回族清真寺等文物建筑的修缮、管理和维护,积极支持申报国家级、省级和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户通电视
各县区要在12个少数民族人口超过1000人以上的乡(镇、街道)文化共享工程服务站点改造提升,50%以上的民族村居(社区)服务点成为规范化站点。我市将积极推进少数民族农家书屋建设,到2012年覆盖所有民族村居(社区)。在少数民族群众居住相对集中地区推广农村数字电影放映服务,重点推进数字化电影放映普及工作。同时,进一步推进新时期广播电视“户户通”工程,消灭覆盖盲区,增强覆盖效果,力争到2015年基本实现广播电视户户通。
更多文艺演出
我市将支持文艺表演团体到少数民族群众居住相对集中地区演出,鼓励各类专业文艺表演团体面向基层拓展演出市场。积极组织参加国家、省少数民族题材艺术作品调演和评奖活动以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鼓励各级各类艺术团体创作排练贴近少数民族群众生活、反映时代风貌、群众喜闻乐见的优秀剧(节)目,深入农村特别是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演出。充分利用回族开斋节、古尔邦节、圣纪节等少数民族传统节日和春节、元宵节、端午节、中秋节等中华民族传统节日,深入开展少数民族文化宣传展示活动。
设立文化社团
我市将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少数民族文化人才培养的有效途径,努力造就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少数民族文化工作队伍。积极保护和扶持少数民族优秀民间艺人和项目传承人,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倡导成立少数民族文化社团、少数民族文艺团体,并积极引导和帮助正常运转,发挥好在吸纳和培养少数民族优秀文化人才方面的特殊作用。各级举办的各类青少年艺术比赛、选拔赛,应积极鼓励少数民族人员参赛,并予以倾斜。
抢救保护文化
我市将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加大对少数民族古籍挖掘、搜集、整理和保护的工作力度,实现科学管理和有效保护。结合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开展少数民族文化遗产调查登记工作,对濒危少数民族重要文化遗产进行抢救性保护。加强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掘和保护工作,加强回族清真寺等文物建筑的修缮、管理和维护,积极支持申报国家级、省级和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加强少数民族文物征集工作,改善馆藏少数民族文物保存条件,不断提升管理、研究和展示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