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保护新条例实施来临沂首张"责改书"发出

2011年03月12日 09:37

    “魏某3月4日在沙埠庄村220千伏电力线路保护区从事擅自修建构筑物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以下称《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责令于3月5日前予以改正”。3月4日,就在新《保护条例》实施不久,兰山区电力行政管理办公室向沙埠庄村魏某下达了全省首例适用新《保护条例》的《责令改正电力违法行为通知书》。日前,这份《通知书》得到执行,当事人魏某拆除了位于保护区内的该违章构筑物。

  3月2日,市供电公司输电工区巡线员在对220千伏蒙临线巡视时,发现兰山区南沙埠庄村民魏某在该线路98号至99号铁塔之间的通道内建钢结构大棚。巡线员当即对其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并拿出新颁布的《山东省电力设施及电能保护条例》,耐心解释了其行为违法性和法律后果,指出此举对线路安全运行和对房主自身安全的危害,要求其立即停止施工。魏某虽然口头答应,但因利益诱惑,仍利用晚上时间突击建成钢结构车间。

  3月3日,市供电公司向兰山区相关部门书面申请进行行政处罚。对于责令拆除构筑物这一行政处罚,公司法律顾问与经贸委执法人员就案件定性和法律适用进行了细致研究。以往《电力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执法主体是当地人民政府,而新《条例》第五十条明确赋予了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主体的资格。这样,兰山区电力行政管理办公室适用新条例,很快就向违法行为人下达了《责令改正电力违法行为通知书》,明确要求其停止建设,拆除已经建成的构筑物。

  由于该案是适用新条例的首起行政执法案件,经市供电公司和兰山供电部积极协调,兰山区电力行政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亲自担任本案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向魏某送达法律文书,并进行了严肃认真的说明。慑于法律威严,魏某于日前自行拆除了位于保护区内的该违章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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