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地方政府奉行土地财政策略,希冀通过房价“稳中有升”保住现有既得利益,是其在降房价上缺乏决心的根本原因之所在。
3月31日是国务院要求各地公布本年度房价调控目标期限的最后一天。除北京提出新建住房价格“稳中有降”的目标外,大多数城市的房价涨幅目标都在10%左右。
“我们也想过提房价稳中有降,让居民更加能接受。但是,房价最终还是由市场说了算的,我们若提出降价,仅凭现有的政策,没有信心一定能实现。”某市一位官员这样对记者表示。
据报道,部分地方政府及其官员存在这样的认识,即如果提出降价,已经拥有房产的居民,一旦看到降价的目标,意味着资产缩水,肯定不满意,又会引发新的社会问题。部分地方政府及其官员这样的担忧其实是没有必要的,因为如果真正是自住型购房人群,其房屋一般不会拿到市场上去出售,所以即便房价下降,也并不就会对这些人群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房价下降,利益会受到损害的只有那些炒房者。此前“国八条”提出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而在很多城市看来,这成了与GDP、人均收入涨幅等指标挂钩的依据,但居民的住房支付能力因为没有相应的指标,所以无法“挂钩”。其实,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并非没有衡量标准,通过居民收入房价比实际上就能衡量居民的住房支付能力,所以部分地方政府以居民住房支付能力没有相应指标为由拒绝将房价控制目标与其挂钩,是说不过去的。
某市一位官员表示,若提出降价,仅凭现有的政策,没有信心一定能实现;不少地方也感到,如果要提出“降价”的目标,实际上缺乏确保有效的手段。其实,中央此轮房产调控出台的措施力度前所未有,诸多遏制炒房行为的措施只要真正执行到位,加上大力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切实完成中央下达的相关建设任务,并严打房地产商各类价格违法与扰乱市场秩序行为,房价就并非不存在下降的可能。而且北京已经提出今年房价要“稳中有降”,同为地方政府,且北京原有房价相对更高,人家可以做到,自己为什么就不能做到?所以,一些地方提出缺乏确保有效实现降价目标的手段,不过是一种不愿意真正看到房价下降的托辞而已,所谓如果提出降价“没有信心一定能实现”,实际上是因为其缺乏降房价的决心。
而部分地方政府所以在降房价上缺乏决心,显然是因为当前地方政府与房地产市场存在巨大的利益关联,不少地方政府依靠卖地获得巨大利益,如果房价下降则会造成土地出让价格下降,这样就会减少地方政府的土地收益,所以部分地方政府打心眼里不愿意房价下降,这样自然也就不会有实现房价稳定的决心。也就是说,部分地方政府奉行土地财政策略,希冀通过房价“稳中有升”保住现有既得利益,是其在降房价上缺乏决心的根本原因之所在。
房价事关民众切身利益与社会稳定,而房地产调控能否取得实效与地方政府对中央调控政策的落实密切相关,因而各地地方政府必须在降房价上承担起责任。也正因为如此,有关方面应当尽快采取措施切实纠正部分地方将“限价标准”变成“涨价标准”这种与中央要求背道而驰的做法,同时更要通过有效制度设计斩断地方政府与房地产市场之间的利益关联,破除部分地方政府奉行的土地财政策略,再加上改革现行财税制度,改变地方政府事权与财权不匹配现状,如此才能让更多的地方政府在实现房价稳定上下定决心,为尽快实现房价稳定目标作出努力与贡献。